飞天不老酒公司、全顺酒业被判侵权,赔偿茅台100万元
3月29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显示,贵州飞天不老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不老酒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全顺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顺酒业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飞天图和”飛天不老“字样的行为,侵害了贵州茅台酒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公司辩称其使用飞天图和”飛天不老“字样的行为并未对贵州茅台酒公司注册商标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不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以上论述已经认定飞天不老酒公司和全顺酒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混乱和误导公众,并且贵州茅台酒公司要求上述双方承担法律责任,消除误导,于法有据,本院对上述双方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上述双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贵州茅台酒业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一次,消除影响。同时在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贵州茅台酒业合计100万元,驳回贵州茅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